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安全管理、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公司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經營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安全管理意識。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生產設備、公司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均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設安全管理責任人。公司的安全管理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安全管理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安全管理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安全管理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安全管理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子公司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負責。
第九條各級安全管理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管理法規;
2、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組織日常安全管理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各子公司的兼職安全管理員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安全管理隊接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并組織義務安全管理隊進行安全管理訓練。
第十六條各部門、子公司的兼職安全管理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安全管理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子公司、各租賃單位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安全管理器材,并保證有效,且安全管理設備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技術考核,取得上崗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管理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安全管理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對儲存的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安全管理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安全管理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安全管理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安全管理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安全管理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公司的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安全管理通道、安全管理標識、安全管理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安全管理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安全管理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4、安全管理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安全方案。
5、泵房等重點部位設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安全管理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安全管理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安全管理電源的可靠性;設置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位置,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安全管理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定期對電梯等設施報檢,加強對電梯等設施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
13、建立設備設施檢查制度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安全管理技術革新,改善安全管理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二)堅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敢與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與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安全管理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安全管理工作,違反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及子公司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安全管理實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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