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說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的所有車輛(包括子公司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三條行政部負責所有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核準、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四條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對認定人員根據協議或臨時配備工作用專車,實行月費用包干,額度內憑票據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理。公司認定特配部門使用的專車費用由公司稽核報銷。
第五條其他部門及人員原則上均不配置專用車輛,確需配置,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配置,并嚴格執行費用預算,超出預算的費用需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六條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專職司機(含專車使用人)駕駛,公司其它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附件1),經批準后方可使用。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公司車輛。專職司機應每周定期對公司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車輛行駛證,由專車使用人負責保管,如專車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將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鑰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險單由行政部統一保管,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八條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附件3),當班司機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是否相符,與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費用明細等,對發生的票據編號整理,以備報銷時核對。
第九條車輛每日使用完畢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好,將鑰匙交給行政部保管。每車設置《車輛加油記錄表》(附件5),經手駕駛員在發現車輛油量不夠需加油時,憑公司統一發放的針對每輛車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時在《車輛加油記錄表》上作好記錄以備查。
第十條行政部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發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未記載的情況,應通報司機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與處分,并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三章車輛使用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范圍
(1)公司員工由于工作需要,經領導同意或短途外出辦事、聯系業務、接送。
(2)接送公司賓客。
第十二條車輛使用程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
① 部門使用的車輛實行報備制度,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由部門領導簽字后報董事長審簽。出車前交行政部備案。
② 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可隨時派車。事后一天內由使用人補辦手續。
③ 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請派車,否則不予派車,司機不可擅自出車,擅自出車一次罰款200元。
(2)司機按用車人員的目的地行車。行車前需選擇好最佳路線。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使用人用車完畢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照,熟悉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十四條駕駛人員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后果由駕駛人員負責。
第十五條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每次罰款100元,經公司特別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合停放的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第十七條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第四章維修保養
第十八條本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嚴格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維修保養,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程序
(1)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者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車輛保養維修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項目及費用預算,行政部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確認核實,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送指定維修廠檢修。
(2)維修結束,提車時,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并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后,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3)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4)可自行維修者,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5)車輛于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公司聯系請求批示。
(6)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于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7)行政部每月負責統一購買汽油,并分配到各車輛油卡上。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況嚴禁現金加油。特殊情況(加油卡損壞、加油點網絡中斷等)下需現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說明原因,得到允許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時,司機需填寫《車輛加油記錄本》(見附件5),以備報銷時核對。
第五章車輛保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
第二十一條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行政部填列保險項目,由財務部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第二十三條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行政部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后,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全部承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后駕車。
第二十五條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個人和公司各自承擔50%,涉及駕照扣分的由當事人負擔。行政部負責每周在網上查詢違章記錄,并做好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種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主動與公司取得聯系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公司報告。
第二十七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差額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二十九條車輛維修保養及過境/過路費用按憑證實報實銷。司機于每月10日、25日前將所負責車輛當月高速費、過橋費及停車費等票據貼好,連同該車輛行駛記錄本、車輛加油記錄本交行政部審核簽字,并交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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